专业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3号)、《丽江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丽江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改发〔2019〕1号)、《玉龙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玉龙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和人员转隶”工作的通知》(玉改办〔2019〕1号)、《玉龙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龙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改办〔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是玉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玉龙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

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有关机构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市、县级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本县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组织指导森林旅游发展规划、并管理和监督。按职责分工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实施退耕(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程。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指导玉龙县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森林和草原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上级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设12个内设机构和党建办。

(一)办公室。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日常外事、保密、信访、督办、档案、内勤、政务公开管理事项。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林业改革和政策法规股。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行政审批股。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办理出市植物检疫证书。

(四)生态修复股。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玉龙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森林和草原防灾减灾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负责组织本级和指导基层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的有关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级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调查、检测、管理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状况。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七)草原管理股。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八)湿地管理股。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本市云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承担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申报列级。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公园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地质公园的保护、开发、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地质公园科学研究、科普考察和生态教育以及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计划财务股。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资金,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部门和林业草原行业财务决算,负责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经费,负责统计信息和协调指导内审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股。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党建办。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加挂行业扶贫办公室。

第五条  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参公人员5名,行政工勤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另设总工程师1名(由高级工程师担任,进入领导班子),其余32名。

   第六条  玉龙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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